中商情報網訊:日前,江西省政府下發了《關于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關于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意見》(國辦發〔2014〕37號)精神,推進鐵路既有用地及新建鐵路土地綜合開發,加快我省鐵路建設步伐,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科學編制鐵路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對于鐵路運輸企業利用既有鐵路用地實施綜合開發的,沿線市、縣(區)政府應主動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統籌編制既有鐵路用地及毗鄰地區相關規劃,加強功能調整和空間優化,完善交通組織、用地布局和設施條件。對于新建鐵路土地綜合開發的,沿線市、縣(區)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時,要根據新建鐵路線路及站場選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預留。在編制鐵路站場及周邊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同步組織開展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或城市設計工作,明確建筑空間組織、道路交通規劃、開發強度、建設時序等要求。在綜合開發用地供應前,規劃部門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供應。
二、推進既有鐵路站場用地綜合開發
支持鐵路運輸企業利用既有站場用地進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按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協議方式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協議出讓價格按不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確定;其中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價格按不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確定。
三、支持既有鐵路低效用地再開發
既有鐵路低效用地,可參照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相關政策進行再開發。但改變原有用地用途的,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價格按不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確定;其中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價格按不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確定。
四、促進既有鐵路用地盤活利用
因鐵路運輸生產布局調整釋放的既有鐵路用地,沿線市、縣(區)政府應積極支持納入儲備開發,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為鐵路運輸企業利用自有土地進行土地產權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務,土地由政府收儲出讓,出讓收入在扣除相關規定費用后,按一定比例用于鐵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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