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報網訊:1月3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部門印發通知,實施聯合修訂后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強調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管理,增強政府對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按照這一新的要求,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在機構職能、業務、資金、監管等方面進行了修訂。以下為《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通知的全文: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 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
為加強和規范土地儲備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修訂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1月3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防范風險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管理,增強政府對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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