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令第72號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5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8日
附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docx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2017年5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和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嚴格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保護土地資源,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城鄉建設、區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等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及其相關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村土地利用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土地調查成果資料收集、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現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要求,以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國家發展戰略為基礎,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
(一)規劃背景;
(二)土地利用現狀與評價;
(三)指導思想和原則;
(四)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
(五)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總體布局;
(六)規劃實施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是否編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核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土地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的重大問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部門協調機制,聽取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劃內容,應當采取公告、聽證或者其他方式,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公告方式聽取意見的,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采取聽證方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征詢、聽取和采納公眾意見情況應當作為規劃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情況應當作為規劃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四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應當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加強規劃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水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建設工作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審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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