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國土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并開始公開征求意見。修正案針對我國當前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宅基地用益物權尚未完整的落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等實際問題,對《土地管理法》做出相應修改。
據了解,這是《土地管理法》繼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訂和2004年第二次修正之后的第四次修改,對現行法中的36個條文作了修正,修正后仍為8章86條。
國土部表示,將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作為修法的重點,同時配套修改與三項改革相關的內容,并將十多年來土地管理改革實踐中的成熟做法適當吸收上升到法律中。
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簽訂書面合同。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者抵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上述條文,是本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的新增第六十三條。
而在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三條內容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價同權”。
國土部關于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介紹,十多年來,國土資源部在安徽蕪湖、廣東順德等多個城市開展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截至2016年底,全國15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地區入市地塊共計226宗,面積3650.58畝,總價款46.77億元。
國土部表示,這一改動體現了本次修改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市場交易制度相銜接,實現同地同權的基本思路。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范圍、條件等進行了原則規定,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作為“三塊地”改革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征求意見稿對土地征收制度也作出了完善。
國土部指出,這次法律修改,重點是平衡好保障國家發展與維護農民權益的關系,在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問題上下功夫,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一是明確界定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二是進一步規范征地程序。三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的保障機制。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訂并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應當考慮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區位、供求關系,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現行土地管理法對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制定了根據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倍數計算的標準。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農民住房不再作為地上附著物補償,而是作為專門的住房財產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第四十九條);通過安排一定數量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物業,將被征收土地的農村居民納入相應的醫療、養老社會保障體系(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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